摘要
虽然技术措施旨在保护权利人的作品免受不法侵害,但技术措施本身存在大量附随问题,如技术措施可能导致合理使用萎缩、权利人滥用技术措施形成外部侵害、技术措施蕴含着“科林里奇困境”等,这给权利人利益保护与公共利益保障的平衡机制带来巨大挑战。在认定规避技术措施型侵犯著作权罪时,需要克服技术措施的附随问题,以免刑法工具化、过度化。刑法介入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时,应严格考察具体行为是否侵害著作权法益,并着重判断以下方面:被规避的技术措施是否属于以保护著作权法益为目的而设置的技术措施、技术措施本身是否属于保护著作权法益的有效性措施、实施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行为人是否是为了合理使用。当具体规避行为欠缺法益侵害性时,不应仅凭形式上的规避行为而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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