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镇政府治理体系转型的立法回应

作者:江国华; 卢宇博
来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 41(06): 103-112.
DOI:10.19898/j.cnki.42-1704/C.2021.0614

摘要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乡镇政府治理体系转型属于行政法的规制范畴。二者是一组函变关系,治理转型突破了科层制逻辑下的行政法规范,而行政法规范通过调适自身来关照转型现实。基于试点改革到立法推广的程序机制,须适时推动立法进程。为此,相关行政法应当明确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健全职权下沉的授权机制,并为其提供财政支持;应在《地方组织法》中明确行政主体资格标准、监督与责任机制,使乡镇政府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基础性事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结构安排上,应在规范机构编制规定的基础上完善党政合署制度,推动服务中心去行政化。未来在推进行政方式转变的过程中,应以构建包容性法治秩序为着力点,完善多元主体合作治理的组织形式与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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