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海洋产业的发展,海洋环境遭到破坏的案例渐增且影响广泛,引发的纠纷存在司法管辖差异明显、裁判尺度不一等问题。海洋环境犯罪具有入刑难、证据收集难、涉外性等特点,海事法院扩大审理海事刑事案件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海事法院三审合一有利于整合司法资源、统一裁判标准。对此,在司法构建上,海警局应为侦查机关,由海事法院本部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并建议设立海事刑事案件公诉处。在立法上,考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完善污染海洋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量刑及适用,增设相关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条应当对应增加"海事行政、海事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