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之统一论的影响,社会效果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时的常态化考量因素,该因素的介入具有助益检察机关处理疑难法律问题和应对特殊社会矛盾的实践价值。不起诉制度的社会效果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行使不起诉权的方式终结案件后,社会公众等非案件办理人员对不起诉决定是否适当作出的一种主观评价。通过观察全国人民检察院2151份不起诉决定书发现,社会效果在不起诉案件中的运行略显失范,表现为实践表达笼统化和判断标准模糊化这两种形态,滋生了同类案件审查起诉处理结果分歧化的不正常现象。这肇因于检察人员在追求不起诉案件社会效果时对法律方法的忽视。检察人员应当跳出统一论的形式藩篱而回归法律方法,运用法律思维逻辑、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修辞模式办理不起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