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谷歌、百度等搜索引擎的自动补足算法可在用户输入关键词后自动补足搜索内容,提供搜索建议。然而,算法提供的联想词可能造成侵害个人名誉、隐私,著作权、商标权乃至公共利益的多种算法损害。不同国家与地区的既有案例中,一些基于搜索引擎是信息发布者或帮助侵权而肯定搜索引擎的法律责任,一些则认定算法技术客观中立或搜索引擎享有言论自由而否定其法律责任。迥异判决的原因既隐含搜索引擎在信息传播中作为"信源"还是"信道"的理论假设之争,也包括国家产业利益和安全利益的考量。从信息论的角度,搜索引擎的实际法律地位是基于"算法的信息发布者",兼具信源与信道属性,既是盈利性企业又具有公共产品特征。因此,应以"基于算法的信息发布者"作为规制搜索引擎算法损害的原点,为搜索引擎设置算法看门人的注意义务。搜索引擎的算法责任框架设计,应考量算法处理数据所涉的利益类型,算法对用户行为的干预能力,构建安全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信息分层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