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法将允诺作为合同的本质,加之信赖在赋予允诺可执行力中具有关键作用,因此在违约责任中,信赖利益因信赖受损而获得了赔偿的正当性基础。但我国法对合同效力来源的认识与美国法不同,且信赖保护散见于诸多制度中,其正当性基础也不尽相同,所以不宜将信赖利益获赔的正当性基础建立于信赖保护之上。将信赖与信赖利益等同的做法使得违约责任中信赖利益获得赔偿的可能性被忽视,在剥离信赖与信赖利益的不当关联后,应当将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平行地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在实定法上,《民法典》也为违约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提供了规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