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利抗辩存在情况是票据本身有效,票据债务人依约应当负担票据债务,但由于持票人没有取得相应的票据债权而产生所有债务人对持票人权力行使的抗辩。无权利抗辩是关于票据权利取得的抗辩,其不同于物的抗辩、人的抗辩与有效性抗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同时,票据的流通性保障是票据法首要目的,故而以无权利抗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应受到一定限制,即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第三人及票据的流通性。在此,笔者谨以此文表达浅薄认识,望老师多加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