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在审判实践中已经彰显出其价值,且已经被多数判决所支持。让与担保在实践中之所以被选择,是因其与传统担保方式相比更能实现担保目的。但因现行法下没有与之相匹配的制度,表现出对物权法定原则、禁止流押与禁止流质的突破,并引发了交易安全问题。在区分不动产、动产及其他权利产生的不同交易风险基础上,运用比较法的方法,理清让与担保为担保构成权的法律性质,分别构建让与担保不动产及其他权利登记生效、动产登记公示制度及明确让与担保归属清算方式等方面对风险进行控制,最终实现让与担保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