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卫规〔2023〕1号各区卫生健康委、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各相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和《南京市司法局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推进全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完善,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