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在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带动农户致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概述了合作社生产的原因和主要特征,基于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把按交易额分配确立为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体现了合作社的价值和意义。但从实践过程来看,我国部分合作社并没有严格落实按交易额分配盈余,而且存在部分社员"搭便车"行为。针对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发展现状,基于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措施,对合作社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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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济管理学院; 浙江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