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我国现行《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凸显了“法律监督”作为检察机关之重要职能的概念内涵。我国的“法律监督”一词,乃是在理解苏联检察机关监督职能所用的立法措辞“检察监督”之基础上形成的。在移植苏联法的历史过程中,我国并没有直接引入“检察监督”这一术语,而是用“法律监督”一词予以表达。“法律监督”在我国最初是作为一个法学概念,在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八二宪法”中被立法确认,并作为一个宪法概念沿用至今。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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