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约车的法律地位已于2016年底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得到肯定。但该办法忽视了对于网约车主体之法律关系的界定,导致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中的"乱象"层出不穷。而理论界对于网约车法律性质的争论从未止息,形成了"平台居间说"、"平台雇主说"、"挂靠关系说"和"合伙关系说"等观点。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厘定网约车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