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政治观念的转变,立法模式也在发生变化。促进型立法符合当代强化政府服务职能、推动政府角色转变、加强社会自治力量参与的要求。促进法的调整对象集中在不宜直接用管理方式予以调整,保障调整的条件尚不具备的新型领域需要政府采取促进手段予以调整。促进法以引导鼓励为主要调整手段,强调政府的主导同时也注重公共参与,且以肯定性法律后果为主。宪法为促进型立法提供直接规范依据,同时促进型立法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在宪法的指引下,立足现有立法模式的前提下适当考虑采用促进型立法促进有关领域的发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进一步促进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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