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为核心而构建,区分行政活动的行为形式和法律形式,以行为的"法效力"确定行政法的介入空间和限度。这种学术体系适应了以自由主义为思想基础的传统法治理论。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活动既要遵循以个体权利保障为核心的法律形式理论,更要适应国家任务转变和行政活动方式拓展的现实,建构行政任务导向的现代程序架构。公共听证因其程序开放、信息公开、利益互动、责任共担而成为现代行政程序的核心。

  • 单位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