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当下处理民族问题、协调民族关系的基本制度。它一方面是我党鉴于当时的国内情势,向中国传统治理边疆的政治经验回归的产物,体现出反现代性的"治理论"特点;另一方面又是我党向前苏联模式学习的产物,体现出共和不足的"政经论"特点。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要,有必要对其进行实质性宪法爱国主义层面的可能转向。区别于"治理论"和"政经论",实质性宪法爱国主义的基本特点是"权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