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产犯罪事后处置行为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间不具有内在关联性。根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法益侵害标准,财产犯罪事后处置行为的性质有三种,即纯事实性质的行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和并罚的事后行为。对财产犯罪事后处置行为的客观评价,需要对各种处置行为进行类型化建构,具体包括六大类:持有、占有、携带、运输行为,使用、消费、利用行为,毁坏、损坏行为,销售、转让、赠与行为,制造、加工、提取、伪造、变造、复制、传播行为,勒索、讹诈行为。对各类处置行为的具体评价,应根据处置行为的性质,结合普通物品、特殊物品和违禁物品等不同处置对象所引起的法益侵害之差异性分别予以考察,方能使评价结论客观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