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教义学与神学的历史亲源性使得"法教义学的科学性"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以自然科学为代表的科学观念是近代的产物,"科学性辩护"问题的本质是"(成为)知识的可辩护性"或学科的正当性问题。法教义学之科学性辩护应当采取内部进路,以传统科学观为典范。在传统科学观中,自然科学方法用以鉴定"知识"的基本标准有两条,即"客观性"与"公理体系"。由于价值判断不可避免,(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并不具备价值无涉意义上的客观性,但通过方法、规则与程序,它可以被认为具有主体间性意义上的客观性,由此获得的理性共识已接近于知识。(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不是公理体系,并非从不证自明的前提(公理或定理)出发通过逻辑推演获得的知识整体。但法教义学体系也非基于偶然和任意的实证材料之上,它是具有融贯化和动态化特质的开放包容体系。这两方面使得法教义学的"教义性"有别于神学。法教义学是一种"弱意义上的科学",但它能够成为一种不断趋向于理性化的事业。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