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度伪造声音与传统的纯粹模仿他人声音或模仿秀不同,其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声音而使声音信息难以辨别真伪或辨别困难。目前,我国在规制深度伪造侵犯自然人声音利益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困境,建议可以参考美国《深度伪造责任法案》中有关深度伪造虚假音频侵权的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对深度伪造虚假音频的嵌入水印与披露义务、深度伪造虚假音频侵权的民事救济的规定,以保护我国自然人声音利益,实现新兴技术发展和个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