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副校长制度是依法治校、依法治国的有力推手,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效性举措。自法治副校长制度明确设立以来,一直都以检察人员为主要主体,因为检察机关的职责特殊性和专业性,加之检校合作的历史经验,使检察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虽然目前由检察长、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存在着一些困境,导致无法按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的学校按要求配置法治副校长,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仍然有很强的现实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