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图书馆地方立法是图书馆法治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考察现行17部图书馆地方性法规规章发现,我国公共图书馆地方立法呈现立法数量较少且时间跨度大、立法主体及效力等级不尽相同、立法体例相似且内容简单重复等特征。这些立法尽管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当地图书馆事业发展,但以新《立法法》地方立法条款的新要求进行检视,仍存在创制性和地方特色不足、区域协同立法机制不健全、立法的民主性彰显不够、规范性系统性相对欠缺等问题。未来,我国公共图书馆地方立法应进一步凸显地方立法特色并发挥其创制性功能,推进区域协同立法,注重治理主体多元协作和治理手段硬核智能,常态化开展审查评估并推动立法动态完善,以问题导向、优势互补、软硬结合、动态塑造的地方立法推动实现公共图书馆治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表1。参考文献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