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保护对象是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这一罪名的设立是侵犯财产性利益违法行为犯罪化的重要标志。这类违法行为入罪既有理论依据也有现实基础,前者体现在财产保护的全面性要求和刑民实体法关系的协调,后者则是实践中发生的大量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违法行为给司法机关定罪量刑带来的种种问题。在具体罪名的设置上,诈骗利益罪仍是优先选择,但在法定刑上应与普通诈骗罪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