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川医保规[2020]5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意见》(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81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进一步提升新冠病毒检测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3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检测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就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