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我国2004年1月1日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以来,该条例对于我国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按照条例的规定,工伤是由人社部门进行认定的,因此该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劳动者对于该认定有异议,往往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撤销,这种制度设计不仅严重耽误了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时间,不利于保障其利益,而且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笔者归纳出现行工伤认定制度的几个问题,并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论述将工伤认定纳入劳动争议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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