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日益发展壮大,电商平台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强化,平台卖家和知识产权人相对于平台而言地位更加弱化,因此,不能仅依靠《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范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行为。文章在梳理现有电商平台实践基础上,认为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出发,基于公平原则和危险控制理论,电商平台应当承担一定的知识产权事先审查义务,以平衡知识产权人、平台卖家和电商平台之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