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风险社会下的刑法理论强调刑法的积极主义和预防功能,这对环境刑事立法产生了深刻影响并提供了完善的路径:在宏观的立法政策层面,一是突出了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提前了刑法介入的时间,扩大了刑法适用的范围;二是在对环境污染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上,环境犯罪的法益由人本主义法益观向生态主义法益观转变,从而确立了二元集合法益观。在中观的立法技术层面,环境刑事立法的重心由事后打击向事前防治转移。在微观的立法规定层面,一是环境犯罪构成模式由传统的实害犯演变为危险犯,并应定位于具体危险犯;二是在刑事制裁体系上,应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并增设资格刑,从而实现升级完善。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