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两类合作社的区别

作者:李江波; 冷伟芳; 梅雅姗; 黄恒康
来源:江西农业, 2018, (13): 62-63.
DOI:10.19394/j.cnki.issn1674-4179.2018.13.025

摘要

<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按照"清资产、定成员、量股份、创实体、建机制"的工作思路,需要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但是有些地方,在改革的实践中,成立的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抚州市在推进改革试点中,就存在这种情况,试点村组在改革中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此种情况现已得到全面纠正,全部重新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那么,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为什么一定要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而不能直接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呢?要搞明白这个问题,就需要把两类

  • 单位
    抚州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