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确立了公司决议不成立这一决议瑕疵类型,该制度的引进打破了"二分法"的僵局,也给了司法实践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决议不成立制度在法律后果上的规定尚不充分,并且关于不成立之诉的提诉人范围也有待完善。此外,还应当严格限制决议不成立条款的适用情形,以免引起滥诉。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