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抽象性等特征,投资仲裁庭如何解释该条款成为国际投资法领域长期存在的难题。历史上,投资仲裁庭对于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任意的、不一致的解释和应用,导致该条款未能有效发挥对国内法的监督改善作用,反而阻碍了东道国规制权的合理行使,同时也对国际投资领域的良法善治造成了破坏。但东道国并非完全是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被动接受者,由于国际投资法的社会嵌入性特征,在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订立与实践过程中也可以观测到东道国国内法的反向输出。本文致力于从仲裁庭对公平公正待遇的合法解释、国内法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应当享有的地位以及东道国如何合法行使规制权等三个维度,重新思考绝对待遇标准下国内法的定位,探索公平公正条款与东道国规制权的合理关系,从而促进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真正发挥维护投资法治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