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和发展对贿赂犯罪财产的范围提出了新的命题,按财产性利益处理的思路存在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应该纳入贿赂犯罪财产范围的范畴,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应该从物权的角度予以理解。在认定网络虚拟财产贿赂的过程中,应注重从类型上对虚拟物、"虚拟货币"分别认定,以及从数额上对有参考售价的虚拟物、无参考售价的虚拟物和"虚拟货币"分别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