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救济机制是约束应急行政权力,避免对私权不当限制的重要制度保障。当前我国应急立法中尚未对应急征用救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行政复议和诉讼为主要方式的传统公力救济模式在应急行政领域中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救济规则需要做出针对性的调适。与此同时,随着行政法治理念的革新,以“第三方参与”为核心的私力救济模式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价值日益彰显。风险社会语境下,应急征用法律救济需要走出传统公力救济模式的路径依赖,确立私力救济优先,行政救济递补,司法救济终局这样一套多元有序的争议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