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功能适当"理论在审判体系现代化中的适用为视角,分析赋予地方法院审判指导文件的制定权,这不仅符合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也是裁判权与生俱来的法律解释权在类案裁判中的重要体现。对下级法院审判指导文件的备案审查,符合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法律解释"最合适机关"的功能定位,也与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的本质属性相契合,且并不违反司法规律。基于法院功能适当的考量,备案审查的对象应当从实质内容上突出普遍约束力和能够反复适用两项基本要件。审查基准应当限于合法性审查而非合宪性审查或合理性审查。下级法院审判指导文件应当产生推定效力,上级法院只能对其进行事后审查,如果存在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形时,宜采用建议撤销等柔性效力保障机制。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