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侵犯著作权罪所替代,进而逐渐被虚置化。其原因是在我国犯罪构成"立法定性+定量"模式下,罪量要素改变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之间特别关系之法条竞合关系。犯罪之间或法条之间关系的变化使法律适用规则"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改变为"依普通法条入罪、依特别法条处刑"。然而,此种法律适用规则是为了罪刑相适应而采取的"以刑制罪"思维的结果,如果此种法律适用规则常态化必然会引起显失公正的定罪处刑结果出现。所以,公正的定罪处刑结果亟待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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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疆农业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