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874条从文义解释上看,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且与相关法规存在冲突,亟待解释澄清。从目的性、体系性及社会学解释出发,该条中"受让人、被许可人"的主观状态应限定为善意。依基本逻辑推断,"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中的"责任"应解释为"赔偿责任",结合其规范意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意为负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从句末但书"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反推,《民法典》第874条实为技术合同双方对他人侵权的内部责任分配之规定,"赔偿责任"应再限缩解释为"内部赔偿责任"。《民法典》第874条授予了善意受让人、被许可人对让与人、许可人的追偿权,该条与《专利法》第77条、《民法典》第1169条相配合,使得前两者负先付责任或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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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