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现代化是多层次、多维度的,不能将公司法制度层面的改革等同于公司法现代化,还需要关注公司法在体系层面和精神层面的现代化。对于我国公司法现代化建构而言,除了需要参照比较法层面公司法的最新发展趋势来推动制度改革,还需要在体系层面和精神层面对公司法加以再造和重塑,使得公司法的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均能得到完善,并按照宪法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款的要求实现公司法精神、价值和原则的更新,增强我国公司法的主体性特色,强化我国公司法在全球经济竞争中的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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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