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男女两性就业机会、获取报酬、晋升等平权是男女平等原则在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一直以来,女性在孕、产、哺乳期阶段的就业、酬劳、晋升仍面临不同程度的困难。虽然我国立法对女性就业保障有系列规定,尤其是2018年针对女性在孕、产、哺乳期的就业歧视,有关部门颁布了具体细致的"禁令",其核心要义是让全面二孩政策付诸落实。但专门立法的缺失、现行立法的零散及层级低下无法有效应对当下生育意愿低迷,进而影响人口出生率低下的现象。应当以人口红利衍生的性别红利理论为导向,结合我国港台地区推进就业平等的立法经验,以此构建推进性别平等、追求性别红利,最终提升人口数量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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