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的战后型保险系统采用实体监管,以"同一商品,同一价格"限制保险业竞争,实现保险业的稳健运行。随着保险自由化的兴起,日本的保险严格监管开始松动,《保险业法》从1996年到2016年进行了13次修订,通过扩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子公司的方式兼营生命保险与损害保险,实行第三领域保险的自由化,允许金融混业经营的放开和银行销售保险的解禁,引入保险经纪人制度,缓和生命保险销售人专属制,推动保险自由化的发展。与此同时,以经营信息披露义务和信息提供义务强化保险信息的披露,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并以偿付能力基准、早期修正制、标准责任准备金等制度,对保险自由化予以一定的限制,防范保险财务风险,以宽严相济的适度保险监管模式,保障经营健全性和日本保险业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