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意思自治原则下,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合意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意思自治的实现,但现有研究较少涉及这一问题。目前国际私法学界存在当事人选法协议效力适用当事人所选之法和适用法院地法两种主张的分歧。适用当事人所选之法确定选法协议效力的主张和规定存在逻辑矛盾等诸多弱点,特别是存在合同之外领域无法采行的重大缺陷。选法协议的内容是法律选择规则,确定选法协议效力是法律选择规则的适用过程。意思自治原则体系既包括赋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也包括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条件。合同领域之外的法律关系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确定选法协议效力存在更大不合理性。适用法院地法确定选法协议效力才是更合理、更可行的方法。

  • 单位
    国际法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