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包括综合立法和专门立法两种类型。我国地方公共文化服务立法的立法体例多承袭上位法而设置专章,但是设置专章与否主要视立法条款是否繁复而定,并非地方立法必须遵守的规则。立法技术上,法条的陈列不仅需要将相近的条款置于相邻位置,更要使"总则""法律责任"或者相应部分的条款能够统辖、引领所有其他条款。地方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应当遵循不抵触原则与不重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