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数据的一种,但又具有财产性等特殊属性,因此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一定争议。从刑法财产理论角度分析,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管理性、可转移性和价值性等特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从司法实务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提出网络虚拟财产认定参照标准。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应当属于盗窃行为,应按照盗窃罪的相关立案标准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