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当程序"原则作为程序性"控权"功能模式的主要内容,对规制行政权力依法运行起到了重要的督导作用。目前,法院在实践中存在将程序正当原则施加于原告、缺乏程序正当基本理念的透析、程序依附于实体、忽略程序本位、倾向程序工具等问题。对此,应在探析程序正当原则在法院审判体系中所呈现的自身涵义的基础上,尊重程序价值,保障程序公正,建构程序正当原则的审查标准。同时,积极呼吁构建行政程序法,让程序正当真正"有法可依",实现司法能动主义和现实法规范的完美衔接,推动程序正当原则日臻完善,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注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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