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选举是唐代文人成为官员而跻身士大夫行列的主要途径。在选举过程中,国家不仅要求应试士子精通儒家经义,还重视考察他们的法律素养。因此,在科举的明法科、进士科及制科中,在吏部铨选和科目选中,均涉及对法律素养的考察。这对唐代士大夫群体法律素养产生了重要影响。选拔考试使得士大夫在入仕之前便对法律知识有所储备,从而形成文法兼备的知识结构,并对决断能力有所培养,为胜任帝国官吏临政治民的职务奠定了坚实基础。拥有良好法律素养的士大夫进入官僚体系后,修律设刑,持法断狱,使唐代法制更趋完善,运行平稳,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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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