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中国《海商法》第八章规定的疏漏,阐明船舶不能作为碰撞责任主体的理由,论述船舶在三种不同的经营方式下应承担船舶碰撞责任的主体,提出船东和船员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雇主和雇员关系,由于船员的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责任应由船东承担转承责任。

  • 单位
    公安海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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