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公司法》)仅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效力,拟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传统的民法视角认为,股权代持协议因意思自治、不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有效。上海金融法院的最新案例则从经济法视角认为其违反了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要求,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