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学方法论之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问题的主流观点内隐着矛盾性,即一方面认为各类法律解释方法之间不存在典型的并列关系,另一方面又否认他们之间可以被固定的位阶谱系所表述。在不结合证成特定案件法律决定的具体情形下,法律解释方法之间存在着一种固定的位阶关系;而在结合证成具体案件法律决定的情形下,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位阶关系可能有所变化。原因在于,从规范性质上看,法律解释方法具有原则的性质。他们的适用方式是衡量,具有初始性的特征。既然他们具有原则的性质,就意味着在被适用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冲突,而这种冲突的性质是一种竞争关系。因此,法官或法律适用者必须根据衡量法则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解释方法之间抽象的优先性关系是无用的。抽象的优先性关系既可以限制法律解释方法适用者的武断性,也能够克服他们适用的不确定性,从而有助于提高法律解释活动的效率。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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