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是通过国家公权力的运用将特定海域在特定时限内交予某特定主体行使排他性开发利用权的合同。但是近年来在该类合同履行过程中,受让主体无故拖延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问题时有发生并屡屡成诉。行政机关在享有行政强制权的前提下,宜自行采取强制措施征收,充分发挥其行政职权并减轻法院的受诉压力,而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赋予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