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虚假诉讼的体系化规制

作者:刘小砚; 谈昕
来源: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22, 43(05): 77-85.
DOI:10.14137/j.cnki.issn1003-5281.2022.05.011

摘要

当前,我国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制实践呈现出事前当事人自我责任意识薄弱、事中法院规制资源有限、事后检察监督具有随机性和诱发性等问题,规制效能较低。针对这一本土性难题,应摒弃单边强化公权力主体事中规制和片面强调私权利主体事前规制的一维模式,以开放系统的视野重构民事虚假诉讼规制的总体布局,使规制主体从一元向多元转变、规制时间从一段向全段转变、规制方式从追惩向劝惩转变。立足当前时空境遇,在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过程中应坚持防治结合,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监督的三阶规制体系,激发当事人内省活力、凝聚法检司法合力、强化检察机关事后监督,由此夯实民事虚假诉讼规制有效性的基础,切实提升规制效能。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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