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的管理公司属于民商法视野下的资产收购重组主体,但是在收购重组各种类型不良资产的实践过程中,有可能会遇到变更原有法定执行主体的情形。对于执行主体如果能够进行适当的合理变更,则有助于收购重组资产的民事判决裁定得到顺利的执行,切实维护了收购重组实践过程中的合法民事权益。因此,本文探讨了收购重组过程中的执行主体变更实施现状,结合民商法的基本目标宗旨来探析司法完善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