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是职务犯罪公诉工作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例如,如何避免"调查中心主义",如何排除非法监察证据等。面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在调查环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调查是实现监检两机关优势互补的有效手段,能够为职务犯罪公诉工作打牢基础。在强制措施衔接环节,要对逮捕条件与留置条件认真加以分析,并充分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的辩护权,以避免审查决定逮捕的形式化。针对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存在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无明确的排除细则、无畅通的发现渠道的问题,应当修改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录音录像随案移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