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确立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坚持混淆可能性理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判断要素,判断侵权行为是否使得相关公众对特定商品或商标产生混淆。而市场调查报告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能够直观、全面地反映相关公众对特定商品的主观认识,可以作为证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加以适用。目前,商标侵权案件中调查报告的适用率极低。透过司法现状,分析市场调查报告的适用困境,并为其作为证据适用提供建议,有助于提升调查报告在商标侵权案件的适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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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