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托所得所有权的"分散"性致使所得课税归属规则——"私法所有权归属"适用受阻。英美国家创设的"所有权认定"理论,即信托实体理论与信托导管理论,在脱离英美法系背景之后运用于我国信托所得课税归属仍有不适与困境。面对上述规则困境与现实难题,与信托导管理论颇有渊源的实质课税原则可以一解燃眉之急,其内涵的经济实质可在立法中作为信托所得课税归属规则,且依据此归属规则确认信托所得受益人为纳税主体。至于受益人作为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存在的征收难题,信托实体理论中受托人代为缴纳税款的设计同样令人深受启发:在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制度下,受托人可为信托所得的代缴义务人。